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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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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学贵谨严,术重致用”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应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核查,新生所患疾病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随原录取专业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就读。如果原录取专业当年无新生入学,可随当年符合转专业的相近专业新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校对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第八条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课按实际上课学时计,实践环节教学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与审批手续如下:

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持校医院医生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两周以内者,经辅导员同意,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经辅导员、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事假、公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在10节(不含10节)以内者,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班级会上进行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旷课超过10节,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缺课时间,在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可让其休学或留级。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按学期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学生毕业时,打印学生在校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归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科。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提倡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学分为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第十六条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本学期课程结束时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或患某种疾病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保健体育课申请表,经学校医院复查,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作为我校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在毕业前第七学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考试成绩仍未达到规定分数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1.学生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或该课程本学期所开计划学时数的1/3(含1/3)以上者;

2.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该课程应交次数的1/2(含1/2)以上者;

3.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达1/4(含1/4)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无故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作弊、无故旷考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分、学分绩点计算

1.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准。

2.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方案的学分计算学分;

3.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绩点

100-90

4.0

优秀

3.5

89-85

3.5

良好

2.5

84-80

3.0

79-75

2.5

中等

1.5

74-70

2.0

69-65

1.5

及格

1.0

64-60

1.0

59-0

0

不及格

0

4.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P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

第二十三条成绩记载以学生所在院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

第二十四条选修

1.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提出申请,院内选修由所在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院选修经所在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重修

1.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

2.理论课程重修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

3.理论课程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4.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

5.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

第二十六条免修

1.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

①程序:学生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②条件: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1.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2天进行完毕。

2.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

3.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查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受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2.转入(出)学校者,学生申请,所在二级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函商,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手续由学生办理,转出学校发文。

3.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专科(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跨科类转专业。

4.单招考试录取者。

5.专升本考试录取者

6.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以退学者。

7.其他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转学者。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本科专业不能超过六年,专业专业不能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 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校医院确诊,需停课回家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意外事故,其责任由学生和家长承担。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

3.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学制、浮动学制与试读

第三十七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完培养方案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学生修满四年,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限,作结业或肆业处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处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

第三十九条“浮动学制”是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科,某些本科生转入专科(高职)学习。按有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高职)生转入本院本科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即参加陕西省专升本考试取得专升本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认定其专科阶段的学习成绩。

第四十条个别本科专业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完成本科学习,但有条件完成专科(高职)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转入专科(高职)相关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对于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给予选择申请试读的机会。试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所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试读手续。

1.对试读的学生提出学业警告,试读期为一年。

2.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应编人所学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试读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根据学生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作为处分):

1.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2/3以上者;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

2.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占本学期规定学分1/2以上;或累计旷课达到80学时者;

3.试读期满经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审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且家长同意者。

8.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者。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院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由学生所在院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从发文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2.经确诊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推的学生(包括意外致疾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结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对结业生,允许在其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能授予学位。

第五十条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无学籍的进修生、旁听生、插班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学位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主辅修制

第五十五条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行学科间交叉渗透,学院实行主辅修制。

第五十六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规定学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辅修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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